法律大補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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戒指?擺設?違禁物?手指虎真的違法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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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題:於購物網站(例如蝦皮網站)購買或持有手指虎,是否構成槍砲彈藥管制條例?

【案例說明】某甲於蝦皮網站購買手指虎,但某甲並不知道手指虎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「刀械」,是否構成犯罪?

答:

一、相關法規:

  •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:「本條例所稱槍砲、彈藥、刀械如下:一、槍砲:指制式或非制式之火砲、肩射武器、機關槍、衝鋒槍、卡柄槍、自動步槍、普通步槍、馬槍、手槍、鋼筆槍、瓦斯槍、麻醉槍、獵槍、空氣槍、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。二、彈藥:指前款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、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、爆裂物。三、刀械:指武士刀、手杖刀、鴛鴦刀、手指虎、鋼(鐵)鞭、扁鑽、匕首(各如附圖例式)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,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。」
  •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6條:「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之各式刀械,非經主管機關許可,不得製造、販賣、運輸、轉讓、出租、出借、持有。」
  •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:「1.未經許可,製造、販賣或運輸刀械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2.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,而犯前項之罪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。3.未經許可,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4.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」
  • 刑法第16條:「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,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。但按其情節,得減輕其刑。」
  •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,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,刑法第16條定有明文。而究有無該條所定情形而合於得免除其刑者,係以行為人欠缺違法性之認識,且依一般觀念,通常人不免有此誤認而信為正當,亦即其欠缺違法性認識已達於不可避免之程度者,始足當之(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497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
  • 刑法第25條:「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,為未遂犯。未遂犯之處罰,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,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。」

 

二、應分情況而定:

  • 如甲已取得手指虎:某甲構成犯罪,並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。就司法實務態度以觀,如某甲坦承犯行會有緩起訴空間(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89號刑事裁定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468號刑事裁定)。
  • 如甲尚未取得手指虎,於下單後未取得前即遭警方查獲:某甲仍構成犯罪,並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。
    1.某甲因未「持有」,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項「持有手指虎」並不處罰未遂犯(該條例第14條第4項),故依罪刑法定主義原則,似有不起訴或無罪空間。
    2.但司法實務見解多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1項認定為「刀械運輸既遂」論處,某甲仍會構成犯罪(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年度桃簡字第1984號刑事判決)。